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辽财预〔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二ΟΟ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