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