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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