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