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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4]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