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检查分局、罗湖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2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有关分局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的规定,做好减免税的跟踪管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