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略)
二○○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