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沁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