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