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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