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