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