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