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船舶车船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辽宁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以下简称“大连海事局”)代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船籍港为大连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具有船舶管理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其中,在辽宁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业务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辽宁海事局代征;在大连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业务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大连海事局代征。
二、委托代征期限
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代征税种及税率
船舶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
四、纳税地点
委托代征后,有关纳税人办理船舶车船税申报缴税地点:
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2号(大连市航运交易市场内),联系电话0411-82624105,联系人:杨厚生。
大连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大连市保税区大窑湾金港十路1号,联系电话0411-87597015,联系人:陈晨。
五、其他事宜
申请船舶车船税退税及开具船舶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请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8号,联系电话:0411-82332559,联系人:吴伟光。
附件:《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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