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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8号   2004年1月1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1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