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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