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