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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