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认真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