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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