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