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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66号  2004年8月16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