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二00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