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3]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