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3]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做好执行准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