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