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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