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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修订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3月21日和2000年4月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附加议定书第七条规定,该议定书将于2000年5月4日开始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附加议定书的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996年12月23日以国税函[1996]731号文印发。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