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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