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略)
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