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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