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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