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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2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