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