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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国税征便[2003]1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