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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各单位在征管和监管工作中应注意核查贴费收入情况,对纳入预算内的贴费仍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5日财工字[1998]11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