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