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