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落实财税[2009]15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