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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所称“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要求的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报审表》。

  附件: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计算机代码:?????????????? 申报扣除年度:???? 年????????????? 单位:元

损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