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