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