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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