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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