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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