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尤溪县等20家新华书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新集[2005]78号)及《关于转发关于尤溪县新华书店等20家单位加入福建新华发行集团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宣[2005]34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对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尤溪县新华书店等20家单位成为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后,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从转制后下一个月起算。

    2、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成员单位必须在转制前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其转制为企业后,方能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3、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成员单位,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发行集团新成员名单

    1、尤溪县新华书店

    2、清流县新华书店

    3、将乐县新华书店

    4、建宁县新华书店

    5、明溪县新华书店

    6、泰宁县新华书店

    7、武夷山市新华书店

    8、光泽县新华书店

    9、松溪县新华书店

    10、政和县新华书店

    11、周宁县新华书店

    12、屏南县新华书店

    13、柘荣县新华书店

    14、德化县新华书店

    15、泉港区新华书店

    16、东山县新华书店

    17、云霄县新华书店

    18、平和县新华书店

    19、华安县新华书店

    20、长泰县新华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