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