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624号)规定,同意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427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