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省局以辽地税外[1998]167号转发)一并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