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